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信息来源:资产管理处发布日期:2021-01-13发布作者:信息发布员浏览量:

 

关于印发《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自下文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

 

 

 

 

 

 

 

 

 

 

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招投标管理办法

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11日施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21日施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1231日施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101日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31日施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202111日施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三条  学院规划财务处应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加强采购工作计划性。采购项目必须落实经费来源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

第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进行采购服务、货物和工程维修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立项部门,是指在为开展学院相关工作,以处室、系部为单位发起招投标采购需求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

本办法所称的响应文件,是指包括供应商为响应采购文件,而根据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的书面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学院招投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定的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授权代理权限(参见《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代理机构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黔经院字〔201920号)。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及审计机构,是指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学院工程造价咨询及审计机构库”中选定的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照一事一委托原则授权代理权限(参见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机构库管理办法(试行)》黔经院字〔201921号)。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实训室、设备、产品、图书、家具、电脑、车辆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采购建设方案,是指采购立项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性能、要求、参数等进行设计方案比选,并以此作为采购建设立项依据。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集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是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202111日施行)和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标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16号令)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组织学院的招投标工作;

(二)审议学院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院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重大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五)审议对项目验收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资产管理处。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院招投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外行使招投标职权,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政府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学院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院招投标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

(三)负责学院“招投标代理机构库”、“工程造价咨询、审计库”等代理机构库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院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五)对学院招投标项目汇编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立项部门是招投标项目的最初发起人,主要职责有:

(一)申报招投标预算,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立项;

(二)提出招投标申请,依法、合理制定采购方案及需求,方案应包括可行性、功能效用、采购清单、资金估算等内容,需求应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  

(三)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确认采购文件;

(四)完成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

(五)参加项目验收工作,并出具立项部门验收意见;

(六)应当由立项部门负责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招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应组建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并开展评标工作选取中标单位。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黔经院党发〔2020147号)、《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黔经院党发〔2020148号)、《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黔经院党发〔2020148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本条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制定并执行。

(一)政府采购平台集中采购

采购估算金额预算在 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货物类项目,若已被收录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目录中,必须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相同品目全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自行采购限额

1.采购金额估算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项目由立项部门两人以上共同采购

2.采购金额估算在2000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项目由立项部门制定方案报批后,立项部门组织询价采购、实施、验收,资产管理处、规划财务处进行业务指导。

3.采购金额估算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项目由立项部门制定方案报批后,立项部门组织询价采购、实施、验收,资产管理处、规划财务处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

4.采购金额估算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项目由立项部门制定方案,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立项申请后,立项部门组织询价采购、实施、验收,资产管理处、规划财务处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

5.采购金额估算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类、货物类项目;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类项目,由立项部门制定方案,上报党委会审议通过立项申请后,由资产管理处牵头按程序采购。专业性较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委托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三)委托采购

采购估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货物类,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立项部门制定方案报院党委会通过立项申请后,立项部门至规划财务处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交由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非工程类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况:采购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货物类项目。

工程类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情况: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二条  学院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立项部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属于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投标”行为。立项部门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投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投标,但项目预算调整的除外。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具体招标采购流程如下:

(一)立项

立项部门根据《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黔经院党发〔2020147号)、《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020年修订)》(黔经院党发〔2020148号)、《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黔经院党发〔2020148号)要求及项目金额提交项目建设方案报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党办或院办出具会议纪要立项。

(二)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2038号),公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立项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将会议纪要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意向公开。

(三)财政批复

立项部门根据限额标准,将会议纪要报送规划财务处做出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用款采购申请,并向上级财政部门获取资金使用批复。

(四)预算

    立项部门将采购清单提交至资产管理处开展造价预算,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特性,抽取两家造价机构开展造价预算,由会议或学院主要领导会签确定项目拦标价。

(五)采购程序

1.政府采购平台集中采购,采购估算金额预算在 50万元(不含)以下的服务、货物类项目,若已被收录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目录中,必须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相同品目全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自行采购,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由立项部门组织采购,服务类、货物类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采购,工程类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采购,专业性较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可委托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3.委托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六)合同签订与实施

依据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具体参照《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黔经院字〔2020336号文)执行,立项部门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七)验收

1.立项部门完成项目建设后,组织开展预验收工作,核对型号,清点数量,核对功能效用,完成培训,达到预期效果后完成预验收报告。

2.立项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正式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采购方式开展正式验收工作,立项部门做好正式验收准备,提供合同(附详细清单)及预验收报告,准好功能演示、效果展示准备。

1)自行采购:项目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由立项部门自行开展验收;服务类、货物类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类项目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职能部门、立项部门、使用部门开展验收。

项目具有较强专业性、特殊性和难度较大时,也可以委托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或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

2)委托采购:由资产管理处作为监督部门,委托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或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立项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第五章  资料保存

第十五条  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及便于审计部门监督审查,采购相关资料管理如下:

(一)采购资料应包括:

1.立项文件(含采购申请、会议纪要、上级批复回函、财政批复函);

2.采购相关流程文件汇编(含申请、纪要、批复、授权委托书、招投标公告、招投标文件、投标相关资质评分及结论、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3.中标方或成交方响应文件(或报价记录);

4.合同;

5.工程类项目附审核结论;

6.财务决算报告;

7.发票。

(二)采购资料管理:目录性汇总文件(项目资料目录、汇编文件、合同等)资料在完成验收后应于30 日内由立项部门汇总后收集上交到相关部门:院办、规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

(三)资料要求:采购相关汇编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造价预算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一式三份(院办、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发票原件财务处留存(其他部门复印件);立项文件、标书(或报价记录)资产管理处留存。

 

 

 

第六章 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十六条  立项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按参照《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黔经院字〔2020336号文)执行;资产管理处对学院招投标采购项目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得超过原合同对应标的采购金额的10%。超过10%的增项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九条  立项部门依据履约验收规定,组织专业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款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工作人员应廉洁务实地做好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府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招投标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

(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的情况;

(三)招投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情况;

(四)受理学院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质疑及配合处理投诉的情况;

(五)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内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

(二)不依法在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的,或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学院采购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经认定在以往采购项目中未认真履行合同并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参与学院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新规定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